服務質素標準
服務質素標準是社會福利署與非政府機構代表協商後制定的,目的是反映目前提供社會福利服務的常規。訂立服務質素標準是為了使所有為社會福利服務與個別服務單位現行的優良做法一致,確保福利界能提供優質的服務,達到「以人為本、講求問責、著重成果」。有關服務表現準則已於一九九九年四月開始,分三個階段逐步實施。而本會亦需按照有關服務標準於社會福利署資助的服務單位內推行,為使大家更能明白『服務質素標準-SQS』,現將有關服務質素標準簡列如下:
內容
標準一:服務資料
- 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清楚陳述其宗旨、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隨時讓公眾索閱。
標準二:檢討及修訂政策和程序
- 服務單位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和程序。
標準三:運作及活動記錄
- 服務單位存備其服務運作和活動的最新準確記錄。
標準四:職務及責任
- 所有職員、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和/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織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楚的界定。
標準五:人力資源
- 服務單位/機構實施有效的職員招聘、簽訂職員合約、發展、訓練、評估、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
標準六:計劃、評估及收集意見
- 服務單位定期計劃、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並制定有效的機制,讓服務使用者、職員及其他關注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
標準七:財政管理
- 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
標準八:法律責任
- 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
標準九:安全的環境
- 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職員和服務使用者處身於安全的環境。
標準十:申請及退出服務
- 服務單位確保服務使用者獲得清楚明確的資料,知道如何申請接受和退出服務。
標準十一:評估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 服務單位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不論服務對象是個人、家庭、團體或社區)。
標準十二:知情的選擇
- 服務單位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
標準十三:私人財產
- 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權利。
標準十四:私隱和保密
- 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保護私隱和保密的權利。
標準十五:申訴
- 每一位服務使用者及職員均有自由申訴其對機構或服務單位的不滿,而毋須憂慮遭受責罰,所提出的申訴亦應得到處理。
標準十六:免受侵犯
- 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